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英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燦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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