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20號
ULDV,91,訴,320,200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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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英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燦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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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燦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