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89號
再審原告 魏郡賢
再審被告 炫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949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7,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 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