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89號
TYDV,99,補,489,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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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89號
再審原告  魏郡賢
再審被告  炫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949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7,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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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炫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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