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85號
TYDV,99,補,485,201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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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楊文熾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被   告 古德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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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