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蔡亞宣
蔡翠霞
蔡阿文
蔡龍昇
蔡美娟
被 告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顏炳容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8萬元(即以被告對原告聲請執行實現債權數額為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