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賈秀香
被 告 王治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