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40號
TYDV,99,補,440,2010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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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陳庭榕
      林虹均
兼 上列2人
訴訟代理人 陳贊緒
被   告 陳宏猷
      陳松彥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
  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
  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同法第97條
  之規定,其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為新台幣(下
  同)688,272 元[ 其中㈠253 地號土地為:以土地每平方公
  尺之申報地價880 元,乘以原告所主張塗銷之被告2 人各5
  分之1 即共5 分之2 之地上權面積221.2 平方公尺(總面積
  553 平方公尺x1/5x2=221.2),乘以土地法規定之租金上限
  年息10%,再乘以15倍,即880x221.2x 10%x15=291,984 。
  另㈡387 地號土地為: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申報地價1280元
  ,乘以原告所主張塗銷之被告2 人各5 分之1 即共5 分之2
  之地上權面積206.4 平方公尺(總面積516 平方公尺x1/5x2
  =206.4),乘以土地法規定之租金上限年息10%,再乘以15
  倍,即1280x206.4x10%x15=396,288 。以上㈠加計㈡共計68
  8,272 元(291984+396288=688272)]。而上開2 筆地號土地
  其中253 地號土地之地價為1,017,520 元(即以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4600元乘以553 平方公尺乘以5 分之2 ,即4600x5
  53x2/5=1,017,520);另387 地號土地之地價為1,403,520
  元(即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800元乘以516 平方公尺乘以
  5 分之2 ,即6800x516x2/5=1,403,520)。2 筆土地之地價
  合計為2,421,040 元(0000000+0000000=0000000 ),以前
  者為低,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8,272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7,49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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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