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桃園蓮華寺
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
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後1 次全數合法董事資料或社員名單,並請
提出臨時董事人選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備註:聲請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