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606號
TYDV,99,聲,606,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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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Aten Rese.
法定代理人 楊世賢(即 Yan.
代 理 人 陳尚仲
複 代 理人 康立平律師
相 對 人 張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二0六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參張(存單號碼:J0000000、J0000000、J0000000)及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肆張(存單號碼:G0000000、G0000000、G0000000、G0000000),合計新台幣參佰肆拾萬元,准以等值現金或同面額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 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准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民國96年度全字第24號 民事裁定,曾提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面額共新 台幣(下同)340 萬元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並 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2864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 在案;嗣再聲請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准許聲 請人提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面額100 萬元之無 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3 張(存單號碼J0000000、J0000000、 J0000000)及面額10萬元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4 張(存 單號碼:G0000000、G0000000、G0 000000 、G0000000)為 擔保變換前開提存物,聲請人並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 存字第206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定期存單屆期而 需領回,為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現金或同面額之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國庫保管 品收受證明書影本各1 份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 押事件卷宗、變換提存物事件卷宗審核無訛,而聲請人聲請 變換之提存物為同額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其變換後之提存物 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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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