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營業稅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利息等稅捐之徵 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 ,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7條、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 ,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 償(破產法第112 條參照)。又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 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 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 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 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 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 ,尚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最高法院98年度第4 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㈠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經濟不景氣等種種因素,不得不停止營業,於99年 2 月6 日清算人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並刊登報紙6 日, 99年5 月5 日債權人:神駿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債權 111,712,893 元,5 月6 日債權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桃園縣分局申報債權(稅捐)335,796,973 元,聲請人之公 司資產3,597,912 元已確無清償能力,請裁定宣告聲請人破 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99年2 月6 日由陳禹夏就任清算人,業經本 院准予備查,有本院99年3 月10日桃園永民堯99年度司字第 50號函在卷可稽,又依聲請人所提出99年2 月6 日資產負債 表及清算人銀行存摺,其資產有現金1,382,441 元、存貨 1,253,150 元、生財器具962,321 元,共計3,597,912 元, 惟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桃園縣分局,聲請人積欠 93至99年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截至99年11月18日 止計271,680,118 元,另聲請人尚未辦理清算申報及97年未 分配盈餘申報本分局先行核估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 鍰計182,056,853 元,由上開資料可知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 清償稅捐之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依前揭說
明,如宣告聲請人破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 復無益於債權人,無法達成破產制度使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 之目的,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 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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