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194號
TYDV,99,消債更,194,2010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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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祝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開庭當日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附表
一、請應補正債權人清冊(詳列對那幾家銀行負債及積欠金額究 係若干),如未補正,即依消債條例相關規定處理。二、陳報自成立債務協商之後,聲請人共計履行幾期?履行之期 間自何時起至何時止?共清償金額若干?何時開始毀諾?三、陳報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每月收入為何?另「毀諾時 」每月薪資又為何?毀約前後薪資變動情形為何?(並提出 薪資單據等證據證明之)。
四、提出聲請人99年1 月迄今每月薪資單(包含目前任職之「全 部公司」)
五、提出聲請人是否擁有之股票、基金資料(如股票基金存摺、 或金融機構清單)。
六、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 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七、聲請人應詳述為何會累積債務(請一一分別釋明各該債權成 立之原因、對各家銀行欠款之金額及各別用途為何等)。八、補正聲請人本人及其二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 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另聲請人如有 扶養義務人應具狀說明雙方之關係,並提出戶籍資料證明之 。
九、補正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負債始末及資金流向 (含原有房地、汽車出售之時間、金額及所得流向)及證據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釋明聲請更生前六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 債務」行為?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上開擔



保有無經公證?
、陳報繫屬( 審理) 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 案號。
、簡略說明更生之計畫為何?
應注意事項:
一、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係依聲請人實際收入、資產 狀況詳細評估,經核認公允始予認可,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 定,請慎提更生方案。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提 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 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 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條件;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 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特定業務之從業人 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特定交易行為、或將喪失某些 特定資格;且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 、第134 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 或普通債權人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 為「不免責」之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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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