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
、法定格式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二、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請提出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
約時間。
四、聲請人近2 年稅捐資料、財產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存摺等)
五、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六、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七、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
、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八、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九、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全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之最新財產、所得清
單。
十、聲請人前配偶是否已取得本國國籍,是否仍在境內?如已取
得我國國籍,其身分證字號為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