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9年度,815號
TYDV,99,家聲,815,2010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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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朱玉蘭
      蔡雨新
      蔡語嫣
      蔡紫嫣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朱玉蘭
相 對 人 蔡阿勝
      蔡李廷妹
      蔡源順
            四巷十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八十六年度繼字第一九三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源富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 86年度繼字第359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 憑證影本1 份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繼承事件之卷宗 查核無誤,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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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