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9年度,576號
TYDV,99,家聲,576,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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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王隆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王永連(亡)之不動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王永連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 97年度禁字第79號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以98年度監字第128 號裁定改定由聲請人擔任父親王永連之 監護人。因禁治產人王永連早年中風,呈植物人狀態,長期 臥病在床,須聘請專人24小時照護以及接受醫院定期治療, 所生看護及醫療等費用龐大,讓聲請人經濟壓力沉重,基於 受禁治產宣告人王永連之利益,請准依民法第1101條第1 、 2 項規定,代其處分名下所有坐落台中縣太平市○○段第53 地號土地暨其上建物之不動產持分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依民法第1101條第1 、2 項規定,如基於受監護人之利益且有必要,固得使用、代為 或同意處分。然查本件受禁治產宣告人王永連業於民國99年 11月3 日不幸往生,有本院依職權(網路)查詢之個人(戶 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因受禁治產宣告人王永連 既已往生,其所遺之名下財產依法為其全體合法繼承人公同 共有,即不具代其為處分財產之問題。是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並應繳內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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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