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9年度,788號
TYDV,99,婚,788,2010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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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788號
原   告 楊紫琪
被   告 邱寶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關於「兩造於90年06月11日結婚」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於75年04月18日結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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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