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561號
TYDV,99,司聲,561,2010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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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蘇永明
相 對 人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天宇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 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 99年度司裁全字第1832號裁定准許,並以本院99年度司執全 字第853 號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 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命相 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聲請人提出本院99年 度司裁全字第1832號假扣押裁定核閱屬實,且相對人聲請本 院上開假扣押裁定准許後,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乙節,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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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