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541號
TPDV,106,訴,2541,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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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41號
原   告 鄭達成
被   告 鄭庭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 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 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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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