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91號
異 議 人 精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俊陵
人 戶)
異 議 人 李松梅
郭維民
黃方榮
相 對 人 林憲登
盧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精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精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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