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七號
原 告 己○○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古坑鄉○○段一四九之三地號土地,與被告戊○○、甲○ ○所有坐落同段一三一之一一九、一三一之一二0地號土地毗鄰,而被告丁○ ○共有坐落同段一三一之一二一地號土地,與被告甲○○所有上開一三一之一 二0地號土地毗鄰,有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可按。(二)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初,以整地為名,將原屬山坡地之上述三筆土地,開挖整 地並將土石運出販售,造成原告所有原屬平坦之上述土地,嚴重崩塌,如逢下 雨,土石更是直瀉而下,所造成之災害,並有日益嚴重趨勢,因而致原告所有 上揭土地經濟價值、及耕作面積極大損失,甚至於在該土地上從事農務工作時 ,仍須提防人身安全。
(三)原告所有上揭土地之地貌,並未改變,肇因被告開挖整地載出土方出售後,才 造成該土地崩塌損害,現在土地高低度落差有二十公尺以上,為此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台幣〔下同〕九十萬元。(四)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土地坍塌並非天災造成的,而且原告土地上也沒有 排水溝,被告開挖整地將土方載出,並以每立方公尺十元之價格販售,才造成 原告土地坡度太陡,致原告土地崩塌。被告丁○○共有坐落同段一三一之一二 一地號土地,雖距離原告所有上述土地較遠,惟其參與同一開挖整地才造成損 害。因此,被告丁○○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再者被告整地違反規定,雲林縣 政府才會處以行政罰鍰,而且處罰十二萬元,可見其等違反之情節不輕等語。三、證據:
(一)現場相片六紙。
(二)地籍圖謄本一份。
(三)聲請鑑定回復原狀所需費用。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一)被告甲○○部分:坍塌是因納莉颱風大水沖刷造成的,原告土地上有水溝,因 水溝的水無法從別處渲洩,遇颱風大量雨水沖刷下來,才造成原告土地坍塌。 被告經過許可整地,且原告土地是大水沖刷造成坍塌,被告沒有過失。再者, 界址應依測量比較準,不能以指界為依據等語。(二)被告戊○○部分:被告依法整地,造成坍塌是納莉颱風大水造成的,何況整地 一大片土地,只有原告土地坍塌三米,應該與被告整地無關,如果原告不挖大 排水溝,應該不會坍塌,被告沒有不法侵害原告之權益。被告是提供土地由韋 硯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韋硯公司〕申請,而且依協議書應該由韋硯公司負責 ,原告不應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三)被告丁○○部分:被告共有坐落同段一三一之一二一地號土地,與原告上述土 地並不相鄰,原告土地坍塌與被告無關,被告開挖土地是依法申請許可,被告 沒有不法侵害原告之權益等語。
三、證據:
(一)現場相片。
(二)協議書。
(三)請求訊問證人即韋硯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甘宗文。丙、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雲林縣辦事處派員鑑定並依職權履勘現場 、及訊問證人簡麗華、吳國忠。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雲林縣古坑鄉○○段一四九之三地號土地,因被告戊 ○○、甲○○、丁○○於民國八十九年初,在同段一三一之一一九、一三一之一 二0、一三一之一二一地號開挖整地,將其等原屬山坡地之土地,開挖並將土石 運出販售,使原告所有原屬平坦之土地,與被告之鄰地高低落差達二十公尺以上 ,前逢下雨,更使原告所有土地之土石直瀉而下,造成嚴重坍塌,且有日益嚴重 趨勢,影響原告所有土地之經濟價值,並造成耕作面積減少之損害。原告之土地 ,原有地貌並未改變,因被告開挖整地載出土方出售後,才造成上述坍塌損害, 協調無果,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九十萬元等語; 被告甲○○則以:原告土地坍塌是納莉颱風大水沖刷造成的,原告土地上有水溝 ,該水溝的水無法從別處渲洩,遇颱風大雨沖刷,才造成原告土地坍塌,被告經 過許可整地,並沒有過失等語。被告戊○○則以:被告依法整地,坍塌是納莉颱 風大水造成的,否則一大片土地整地,不應只有原告的土地坍塌,因此,原告土 地坍塌與被告整地無關。如果原告不在其土地上挖大排水溝,應該不會造成坍塌 ,是原告之土地坍塌,應該是原告在其土地上挖排水溝後,因大雨排水沖刷後造 成的,被告並無不法侵害原告權益情事。又開挖整地是經由韋硯公司申請,且依 協議書約定,應由韋硯公司負責,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洵屬無據等語。被告丁○ ○則以:其同段一三一之一二一地號土地,與原告上述土地不相鄰,原告土地坍 塌與被告無關。被告開挖整地是依法申請許可,沒有不法侵害原告權益之事等語 ,置辯。
二、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現場相片六紙、地籍圖謄本一份為憑。被告對於 原告所有上開土地坍塌之事實,並不爭執,復經本院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可
稽,此部分自堪信為實在。茲兩造所爭執者,厥以(一)原告上述土地坍塌與被 告之開挖整地,是否具因果關係。(二)被告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等問題。經查 :
(一)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古坑鄉○○段一四九之三地號土地,與被告戊○○、甲○ ○所有坐落同段一三一之一一九、一三一之一二0地號土地毗鄰。被告丁○○ 共有坐落同段一三一之一二一地號土地,與被告甲○○所有上開一三一之一二 0地號土地毗鄰,有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可按。而被告上述三筆土地 ,於開挖整地前原為小山丘,開挖整地後,兩造土地才造成約二十公尺高低陡 峭坡度差距等情,迭據原告陳明,核與證人吳國忠即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承辦人 員證稱:系爭土地整地前,我有去看,還沒有開挖前是小山丘,整地之後才變 成陡坡等語;證人簡麗華即雲林縣政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承辦人員證稱:我去 的時侯土地未開挖,有一點陡陡,不像相片這麼陡,相片中的陡坡是開挖後才 形成,我勘查時沒有到最上面去看,只到申請人的地號土地看,當時我在水土 保持課,我是該課承辦人,本件是所有權人申請整地,韋硯公司載運土石的事 我不知道,我們整地前有看,陸陸續續罰款,因為沒有按照水土保持的申請方 式施作等語,互核尚屬相符,並有原告提出之相片可資佐證。參以被告開挖整 地前,申請主管單位雲林縣政府前往現場勘查,其等申請書隨文附上整地前之 現況照片觀之,被告土地界邊上、下方之地形,均植有檳榔或竹木等物,且從 相片拍攝之地形以觀,雖有些為陡坡,惟當時坡度不大,有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被告申請書及當時所附之相片影本可按。再從開挖整地中,因被告三人均違反 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經雲林縣政府前往取締並查獲被告繼續開挖行為,當時 所攝得之相片觀察,其原有三筆土地之地貌,已全然變更,且坡度與鄰地邊界 已如懸崖峭壁,落差約二十公尺左右,復有雲林縣政府處分書及相片足憑。是 造成兩造土地陡峭差距地形,顯然是被告三人開挖整地行為造成,至為明確。(二)再者,被告甲○○經核准開挖整地後,並未依核定之簡易水土保持申請書內容 施設,經雲林縣政府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八九府農土字第八九0五二00四一 五號函限期實施全面植生復舊,嗣經雲林縣政府現場勘查結果,被告甲○○並 未植生完成,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有雲林縣政府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八九府農 土字第八九0五二00七六一號函可稽,並經雲林縣政府依違反水土保持法第 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處罰鍰十二萬元,復有雲林縣政府八十九年九月 八日八九府農土字第八九0五二00七六一號處分書可按;被告戊○○經核准 開挖整地後,並未依核定之簡易水土保持申請書內容施設,坡度超過設計一比 一點五,且未依核定內容施作階段式開挖,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有雲林縣政 府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八九府農土字第八九0五二00四一四號函可稽,並經雲 林縣政府依違反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處罰鍰新台幣十二 萬元,復有雲林縣政府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八九府農土字第八九0五二00七六 二號處分書足稽;而被告丁○○雖經核准開挖整地後,因開挖位置區,未明確 標示核准開挖範圍及整地後實際高程,經雲林縣政府限令暫停開挖,嗣因超挖 ,經雲林縣政府撤銷原核准案,並處以罰鍰十二萬元等情,復有雲林縣政府八 十九年三月四日八九府農土字第八九0五二000八八號函、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一日八九府農土字第八九0五二00一四四號函、及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八九府農土字第八九0五二00一四四號處分書可資佐證,足見被告核准開挖 整地後,並未依核定之簡易水土保持申請書內容施設至灼。被告辯稱其等經依 法申請許可開挖等情,不足採信。
(三)按各相鄰不動產所有人,基於所有權之權能,對其不動產本得自由用益或排除 他人之干涉。惟各所有人如注重自己之權益,而不顧他人權利之需求時,必將 導致相互利害之衝突,不僅使不動產均不能物盡其用,更有害於社會利益及國 民經濟,因此,民法就土地相鄰關係設有規範。而依民法第七百七十四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是土地所 有人行使其權利時,應注意防免損害。苟土地所有人違反此項義務,致鄰地發 生損害者,則不問鄰地所有人曾否請求防免,均應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負損害賠 償責任。本件被告開挖整地時,原應注意防免鄰地坍塌之損害,惟被告開挖整 地後造成兩造土地高低約二十公尺之落差,竟未作好階段式坡度或植草等水土 保持,以防範雨水滴漏沖刷,肇致原告所有上揭土地,因雨水沖刷後造成坍塌 損害,被告自難辭過失侵權行為責任。換言之,倘被告不開挖整地,不致造成 如此高低度之陡坡,且大雨時,倘陡坡不大,則雨水自然流下,以整地前並有 檳榔及竹木阻隔,不致造成坍塌。惟被告開挖整地後,造成高低落差約二十公 尺之懸崖峭壁,且未施作階梯式坡度或植草,當然大雨沖刷後,容易形成坍塌 而受損害。因此,被告上揭開挖整地行為,與原告土地之坍塌損害,顯然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再者,原告上開土地地形平坦,邊界雖有排水溝,亦經本院勘 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足稽。惟該排水溝僅在排除其土地上積水之用,且從該 排水溝現況觀之,並非新設,亦無新挖跡象,因此,被告辯稱是原告挖排水溝 ,造成雨水沖刷坍塌等情,委無足取。再者,兩造土地高低度高達二十公尺左 右落差,且呈垂直式陡峭,其間並無任何防免坍塌設施,遇有地震或大雨,本 容易坍塌,亦為眾所皆知之事。因此,被告辯稱是納莉颱風造成等情,亦無足 取。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三人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及同年月四日申請開挖整地,同時委託韋硯公司 出土,並以每立方公尺單價十元之價格出售土方,分別有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及協議書可稽。被告三人共同開挖整地,並載出土方出售,造成兩造土地高 低度落差,形成坡度陡峭坍塌,應為損害之共同原因,是原告請求被告負連帶 賠償責任,自無不合。被告丁○○辯稱其土地與原告之土地不相鄰,與其無關 等情,不足採信。至被告雖委託韋硯公司開挖出土,並約定所有整地施工現場 由韋硯公司負全部責任等等。惟查,韋硯公司負責人甘宗文經本院通知未到。 再者,被告與韋硯公司之約定,並不能拘束原告,此委任契約乃被告與韋硯公 司間相互間之問題,被告不能執此債權契約對抗原告,是被告辯稱應由韋硯公 司負責,與被告無關等情,亦無足取。
(五)而本院為查明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經履勘現場並會同原告及被告甲○○指界 之位置,並囑託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雲林縣辦事處選派建築師鑑定結果,原告流 失之土方及支撐之土方、並植草護坡等回復原狀所需費用,計九十五萬五千七 百元,復有鑑定報告書可稽。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九十萬元,自屬有據。 被告甲○○嗣後雖以應依測量界址為準等情置辯。惟查,坍塌之地點,其界址 適因坍塌而懸在半空中,訂界本非容易,且兩造耕作之位置,向來以邊界之竹 林為界,參酌本件為回復原狀之損害賠償訴訟,在不影響兩造權益,及訴訟經 濟等一切情況,認無另囑託該管地政機關測量必要,併予敘明。三、綜合上述,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九十萬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認定基礎無涉, 爰毋庸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秋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