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6027號聲 請 人 丁翊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聲請狀中相對人頂家營造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