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5842號
TYDV,99,司票,5842,2010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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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842號
聲 請 人 藍益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建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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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