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842號聲 請 人 藍益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建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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