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6460號
TYDV,99,司促,36460,2010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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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6460號
債 權 人 陳志強
債 權 人 張友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哲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 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 效力。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41 6 條第1 項、第38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請求業經桃 園縣桃園市調解委員於99年7 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有聲請 人提出之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與民事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聲請人並得逕據以請求強制執行,自毋 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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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