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4966號
TYDV,99,司促,34966,201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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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966號
債 權 人 國都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董翔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米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江米惠之 住所地在台北市,業據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明確,非屬本 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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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