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959號
債 權 人 劉家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希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瑞希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
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住
所之記載。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股東姓名及住所)之記載,並提出該公
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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