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4959號
TYDV,99,司促,34959,20101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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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959號
債 權 人 劉家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希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瑞希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
  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住
  所之記載。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股東姓名及住所)之記載,並提出該公
  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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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