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637號
債 權 人 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月卿即長記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月卿即長記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 日裁定命於5 日 內補繳,並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及依民事訴 訟法第511 條第2 款規定表明本件正確之「請求之原因、事 實」,該裁定業於民國99年12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