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637 號
債 權 人 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月卿即長記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
二、債權人「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規定,表明本件正確之「請
求之原因、事實」(請表明系爭債權如何依法移轉於債權人
「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並提出原債權人「永龍企業有
限公司」出具(直接表明原債權人如何對債務人詹月卿即長
記企業社取得系爭債權?又系爭係債權如何依法移轉於債權
人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文件供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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