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4637號
TYDV,99,司促,34637,2010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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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637 號
債 權 人 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月卿長記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
二、債權人「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規定,表明本件正確之「請
  求之原因、事實」(請表明系爭債權如何依法移轉於債權人
  「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並提出原債權人「永龍企業有
  限公司」出具(直接表明原債權人如何對債務人詹月卿即長
  記企業社取得系爭債權?又系爭係債權如何依法移轉於債權
  人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文件供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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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