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115號
債 權 人 吳文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江柯閃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另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亦為同 法第400 條第1 頊所明文規定,乃係「重複起訴禁止之原則 」,亦即「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前已有本院 85年度促字第12052 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確明書,依一事不 再理原則,債權人可持本院執行處所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 制執行,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