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2378號
TYDV,99,司促,32378,2010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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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378號
債 權 人 葛宜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學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記載雙方 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99年10月9 日且分期每月支付1 萬元, 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正確請求之金額及正確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99年 11月3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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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