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124號
TYDV,99,司,124,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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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吳麗瑩
代 理 人 郭鎮宇
相 對 人 仲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仲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 鍵公司)已清算完竣,嗣於民國99年12月13日提請股東會同 意,並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爰檢具仲鍵公司99年度清 算申報書暨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表、營利事業清 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 會議事錄、擔任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 及文件明細表,聲請鈞院裁定指定聲請人為仲鍵公司簿冊保 管人等語。
三、經查,本院迄未核備聲請人聲報仲鍵公司清算完結乙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264 號聲報清算完結 卷及99年度司司字第67號聲報清算人卷查核屬實,足見仲鍵 公司清算程序應尚未完結。是聲請人逕行聲請法院指定仲鍵 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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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