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13號
原 告 林淵期
訴訟代理人 鍾金珠
林延儒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2 月16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2 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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