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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60號
TYDV,98,訴,260,2010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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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胡建金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被   告 陳劉秀蓮
      張有恆
      張靜蓮
      張詩玄
      張靜蓉
      張靜茹
      胡榕家
      彭陳松妹
      胡毓治
      胡巫安
      胡毓秋
      胡仁金
      胡定綸
      陳胡瑞銖
      蕭胡寶銖
      胡愛銖
      胡鴻麟
      胡玉鳳
      楊聯琦
      楊美惠
      楊智惠
      楊玉珍
      胡春紅  現為應.
      黃呈祥
      張黃勤英
      張黃秀英
      藍黃金英
      黃碧華
      黃秀貞
      黃呈美
      黃呈章
      黃釋毅
      黃秀琴
      黃秀梅
      黃秀鶯
      胡魏玉葉
      胡水木
      胡毓博
      胡唐仙
      胡唐運
      胡唐狀
      胡毓庚
      胡孝如
      胡金珠
      胡莊爕妹
      胡苡任
      胡毓增
      胡毓東
      葉胡茂英
      羅胡秀英
      胡若筠
      胡邱彩雲
      胡毓豊
      胡洋富
      胡毓祿
      胡毓在
      胡秀蓮
      胡玉華
      胡秀霞
      胡循金
      劉世棚
      劉威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玥秀
被   告 劉 峪
      劉靜錞
      劉心平
      劉定富
      范劉菊枝
      沈劉梅櫻
      彭劉秀英
      劉秀珍
      劉宜艷
      朱胡春妹
      胡梁阿糖
      胡淑華
      胡欣緣
      胡靜芳
      胡毓枝
      胡美芬
      胡寶玉
      胡水金
      胡邱登妹
      胡秀蘭
      胡閔翔
      胡毓峰
      胡永濬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家柔
      胡寶珠
      胡明華
      胡明琪
      胡連金
      胡串金
      謝佳芸
      謝阿寶
      李水祥
      李 銀
      邱胡阿向
      李胡春子
      胡瓊文
      胡張叁
      胡天金
      胡碧光
      李胡英妹
      胡秀琴
      劉保妹
      胡澄金
      胡耀金
      邱胡蘭妹
      胡嘉玲
      胡鄭有妹
      胡張六妹
      胡毓鍾
      胡毓霖
      胡春燕
      賴宗麟
      賴佩苓
      賴柏丞
      賴玉茹
      胡琬偵
      胡牆金
      胡勇金
      胡圍金
      胡孟煌
      劉李琴
      劉文宏
      張文旺
      張明志
      張明敏
      張明媛
      葉劉玉蓮
      劉玉森
      劉兆青
      劉兆櫻
      劉兆芳
      劉邦富
      劉興歡
      劉興喜
      傅豐垣
      傅墩垣
      傅全垣
      傅枋垣
      傅興垣
      傅淑媛
      傅淑貞
      傅淑惠
      傅淑美
      黃劉錢妹
      張劉賢妹
      邊耀宗
      邊耀勇
      邊毓敏
      陳宥廷
      陳忠治
      陳忠安
      陳睿淵
      陳忠莉
      陳忠華
      陳忠仁
      陳忠芬
      陳忠文
      吳好妹
      黃國泰
      黃馨瑩
      黃姮瑄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杏
被   告 黃亦真
      黃亦芸
      黃銀電
      羅秀蘭
      黃國銘
      黃文奇
      黃琪惠
      黃銀滿
      謝黃足妹
      黃嵐君
      胡華金
      胡秀春
      胡坤榮
      胡坤誌
      胡素華
      胡志誠
      胡月虹
      胡月珍
      胡月琪
      胡辰銘
      胡芝瑜
      胡蘇敏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史芳花
被   告 胡秀鑾
      李水文
      胡秀寶
      胡嘉云
      胡裕金
      胡鴻讚
      胡鴻祥
      胡灝金
      胡暐金
      胡聖婉
      胡鼎金
      胡毓政
      胡江鳳嬌
      胡文章
      胡毓棟
      胡月娥
      胡吳秋子
      歐徐貴嬌
      歐道孔
      歐瑞香
      歐阿中
      卓雪蘭
      歐德健
      歐德鋒
      歐美芳
      鄭歐玉英
      歐秀鳳
      歐秀真
      歐紀汝
      莊義輝
      莊崧季
      黃清枳
      黃嘉誌
      黃 琴
      黃宇嘉
      黃 英
      王水任
      王海東
      王英尹
      羅歐甘妹
      柳錦星
      張柳穆連
      許胡穆貴
      張柳穆花
      柳穆珍
      胡穆美
      柳穆綉
      柳穆碧
      江扲桃
      胡冠慈
      胡毓斌
      黃啟翔
      黃啟駿
      黃啟豪
      胡惠娥
      胡玉桂
      胡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7 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有恆張靜蓮張靜蓉張靜茹張詩玄胡榕家彭陳松妹、柳錦星、張柳穆連、許胡穆貴、張柳穆花、柳穆珍、胡穆美、柳穆綉以及柳穆碧應就被繼承人胡阿奎坐落桃園縣楊梅市○○段九五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九二分之二七以及桃園縣楊梅市○○段九五之二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九二分之二七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胡華金、胡秀春、胡坤榮、胡坤誌、胡素華、胡志誠、胡月虹、胡月珍、胡月琪、胡辰銘、胡芝瑜、胡蘇敏、胡秀鑾以及胡吳秋子應就被繼承人胡東基坐落桃園縣楊梅市○○段九五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九二分之六以及桃園縣楊梅市○○段九五之二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九二分六之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胡毓治胡巫安胡毓秋胡仁金胡定綸陳胡瑞銖蕭胡寶銖胡愛銖胡鴻麟胡玉鳳楊聯琦楊美惠楊智惠楊玉珍以及胡春紅應就被繼承人胡阿能坐落桃園縣楊梅市○○段九五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九二分之三以及桃園縣楊梅市○○段九五之二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九二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呈祥張黃勤英張黃秀英藍黃金英黃碧華黃秀貞黃呈美黃呈章黃釋毅黃秀琴黃秀梅以及黃秀鶯應就被繼承人胡姜叁坐落桃園縣楊梅市○○段九五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九二分之六以及桃園縣楊梅市○○段九五之二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九二分六之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胡魏玉葉胡唐仙胡唐運胡水木胡唐狀胡毓庚胡毓博胡孝如胡金珠胡莊爕妹胡苡任胡毓增胡毓東



葉胡茂英羅胡秀英胡若筠胡邱彩雲胡毓豊胡毓祿胡洋富胡毓在胡秀蓮胡玉華胡秀霞胡循金劉世棚劉威廷、劉峪、劉靜錞劉心平劉定富范劉菊枝沈劉梅櫻彭劉秀英劉秀珍陳劉秀蓮劉宜艷朱胡春妹胡梁阿糖胡欣緣胡靜芳胡毓枝胡淑華胡美芬胡寶玉胡水金胡邱登妹胡閔翔胡毓峰胡永濬葉家柔胡寶珠胡秀蘭、胡明華、胡明琪、胡連金、胡串金、謝佳芸、謝阿寶、李水祥、李銀、邱胡阿向、李胡春子、胡瓊文、胡張叁、胡天金、胡碧光、李胡英妹、胡秀琴、劉保妹、胡澄金、胡耀金、邱胡蘭妹、胡嘉玲、胡鄭有妹、胡張六妹、胡毓鍾、胡毓霖、賴宗麟、賴柏丞、賴玉茹、賴佩苓、胡春燕、胡琬偵、胡牆金、胡勇金、胡圍金、胡孟煌、劉李琴、劉文宏、張文旺、張明志、張明敏、張明媛、葉劉玉蓮、劉玉森、劉兆青、劉兆櫻、劉兆芳、劉邦富、劉興歡、劉興喜、傅豐垣、傅墩垣、傅全垣、傅枋垣、傅興垣、傅淑媛、傅淑貞、傅淑惠、傅淑美、黃劉錢妹、張劉賢妹、邊耀宗、邊耀勇、邊毓敏、陳宥廷、陳忠治、陳忠安、陳睿淵、陳忠莉、陳忠華、陳忠仁、陳忠芬、陳忠文、吳好妹、黃國泰、黃馨瑩、黃姮瑄、黃亦真、黃亦芸、黃銀電、羅秀蘭、黃國銘、黃文奇、黃琪惠、黃銀滿、謝黃足妹、黃嵐君、李水文、胡江鳳嬌、胡文章、胡毓棟、胡月娥、歐徐貴嬌、卓雪蘭、歐德健、歐德鋒、歐美芳、歐道孔、鄭歐玉英、歐秀鳳、歐秀真、歐瑞香、歐紀汝、歐阿中、莊義輝、莊崧季、黃清枳、黃宇嘉、黃嘉誌、黃英、黃琴、王水任、王海東、王英尹、羅歐甘妹、江扲桃、胡毓斌、黃啟翔、黃啟駿、黃啟豪、胡惠娥、胡玉桂、胡佳瑩以及胡冠慈應就被繼承人胡宗基坐落桃園縣楊梅市○○段九五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九二分之六以及桃園縣楊梅市○○段九五之二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九二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共有坐落桃園縣楊梅市○○段九五地號、面積二千七百六十一平方公尺以及桃園縣楊梅市○○段九五之二地號、面積二千四百九十九平方公尺之土地,其分割方法為:(一)如附圖所示編號1A、1B位置土地分歸原告所有;(二)如附圖所示編號2A、2B位置土地分歸胡阿能、胡姜叁、胡東基以及胡宗基之繼承人,即被告胡毓治胡巫安胡毓秋胡仁金胡定綸陳胡瑞銖蕭胡寶銖胡愛銖胡鴻麟胡玉鳳楊聯琦楊美惠楊智惠楊玉珍胡春紅黃呈祥張黃勤英張黃秀英藍黃金英黃碧華黃秀貞黃呈美黃呈章黃釋毅黃秀琴黃秀梅黃秀鶯、胡華金、胡秀春、胡坤榮、胡坤誌、胡素華、胡志誠、胡月虹、胡月珍、胡月琪、胡辰銘、胡芝瑜、胡蘇敏、胡秀鑾、胡吳秋子、胡魏玉葉胡唐仙胡唐運胡水木胡唐狀胡毓庚胡毓博胡孝如胡金珠胡莊爕妹胡苡任胡毓增胡毓東



葉胡茂英羅胡秀英胡若筠胡邱彩雲胡毓豊胡毓祿胡洋富胡毓在胡秀蓮胡玉華胡秀霞胡循金劉世棚劉威廷、劉峪、劉靜錞劉心平劉定富范劉菊枝沈劉梅櫻彭劉秀英劉秀珍陳劉秀蓮劉宜艷朱胡春妹胡梁阿糖胡欣緣胡靜芳胡毓枝胡淑華胡美芬胡寶玉胡水金胡邱登妹胡閔翔胡毓峰胡永濬葉家柔胡寶珠胡秀蘭、胡明華、胡明琪、胡連金、胡串金、謝佳芸、謝阿寶、李水祥、李銀、邱胡阿向、李胡春子、胡瓊文、胡張叁、胡天金、胡碧光、李胡英妹、胡秀琴、劉保妹、胡澄金、胡耀金、邱胡蘭妹、胡嘉玲、胡鄭有妹、胡張六妹、胡毓鍾、胡毓霖、賴宗麟、賴柏丞、賴玉茹、賴佩苓、胡春燕、胡琬偵、胡牆金、胡勇金、胡圍金、胡孟煌、劉李琴、劉文宏、張文旺、張明志、張明敏、張明媛、葉劉玉蓮、劉玉森、劉兆青、劉兆櫻、劉兆芳、劉邦富、劉興歡、劉興喜、傅豐垣、傅墩垣、傅全垣、傅枋垣、傅興垣、傅淑媛、傅淑貞、傅淑惠、傅淑美、黃劉錢妹、張劉賢妹、邊耀宗、邊耀勇、邊毓敏、陳宥廷、陳忠治、陳忠安、陳睿淵、陳忠莉、陳忠華、陳忠仁、陳忠芬、陳忠文、吳好妹、黃國泰、黃馨瑩、黃姮瑄、黃亦真、黃亦芸、黃銀電、羅秀蘭、黃國銘、黃文奇、黃琪惠、黃銀滿、謝黃足妹、黃嵐君、李水文、胡江鳳嬌、胡文章、胡毓棟、胡月娥、歐徐貴嬌、卓雪蘭、歐德健、歐德鋒、歐美芳、歐道孔、鄭歐玉英、歐秀鳳、歐秀真、歐瑞香、歐紀汝、歐阿中、莊義輝、莊崧季、黃清枳、黃宇嘉、黃嘉誌、黃英、黃琴、王水任、王海東、王英尹、羅歐甘妹、江扲桃、胡毓斌、黃啟翔、黃啟駿、黃啟豪、胡惠娥、胡玉桂、胡佳瑩以及胡冠慈所有;(三)如附圖所示編號3 位置土地分歸被告胡秀寶以及胡嘉云所有。(四)如附圖所示編號4 位置土地分歸被告胡裕金所有。(五)如附圖所示編號5 位置土地分歸被告胡洪讚、胡鴻祥、胡灝金、胡暐金、胡聖婉、胡鼎金以及胡毓政所有。(六)如附圖所示編號6A以及6A位置土地分歸胡阿奎之繼承人,即被告張有恆張靜蓮張靜蓉張靜茹張詩玄胡榕家彭陳松妹、柳錦星、張柳穆連、許胡穆貴、張柳穆花、柳穆珍、胡穆美、柳穆綉以及柳穆碧所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三所示訴訟費用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陳劉秀蓮張有恆張靜蓮張靜蓉張靜茹張詩玄胡榕家彭陳松妹胡毓治胡巫安胡毓秋胡仁金胡定綸陳胡瑞銖蕭胡寶銖胡愛銖胡鴻麟胡玉鳳楊聯琦楊美惠楊智惠楊玉珍胡春紅張黃勤英、張 黃秀英、藍黃金英黃碧華黃呈美黃呈章黃釋毅、黃



秀琴、黃秀梅黃秀鶯胡魏玉葉胡唐仙胡唐運、胡水 木、胡唐狀胡毓庚胡毓博胡孝如胡金珠胡莊爕妹胡苡任胡毓增胡毓東葉胡茂英羅胡秀英胡若筠胡邱彩雲胡毓豊胡毓祿胡洋富胡毓在胡秀蓮胡玉華胡秀霞胡循金劉世棚劉威廷、劉峪、劉靜錞劉心平劉定富范劉菊枝沈劉梅櫻彭劉秀英、劉秀 珍、劉宜艷朱胡春妹胡梁阿糖胡欣緣胡靜芳、胡毓 枝、胡淑華胡美芬胡寶玉胡水金胡邱登妹胡閔翔胡毓峰胡永濬葉家柔胡寶珠胡秀蘭、胡明華、胡 明琪、胡連金、胡串金、謝佳芸、謝阿寶、李水祥、李銀、 邱胡阿向、李胡春子、胡瓊文、胡張叁、胡天金、胡碧光、 李胡英妹、胡秀琴、劉保妹、胡澄金、胡耀金、邱胡蘭妹、 胡嘉玲、胡鄭有妹、胡張六妹、胡毓鍾、胡毓霖、賴宗麟、 賴柏丞、賴玉茹、賴佩苓、胡春燕、胡琬偵、胡牆金、胡勇 金、胡圍金、胡孟煌、劉李琴、劉文宏、張文旺、張明志、 張明敏、張明媛、葉劉玉蓮、劉玉森、劉兆青、劉兆櫻、劉 兆芳、劉邦富、劉興歡、劉興喜、傅豐垣、傅墩垣、傅全垣 、傅枋垣、傅興垣、傅淑媛、傅淑貞、傅淑惠、傅淑美、黃 劉錢妹、張劉賢妹、邊耀宗、邊耀勇、邊毓敏、陳宥廷、陳 忠治、陳忠安、陳睿淵、陳忠莉、陳忠華、陳忠仁、陳忠芬 、陳忠文、吳好妹、黃國泰、黃馨瑩、黃姮瑄、黃亦真、黃 亦芸、黃銀電、羅秀蘭、黃國銘、黃文奇、黃琪惠、黃銀滿 、謝黃足妹、黃嵐君、胡華金、胡秀春、胡坤榮、胡坤誌、 胡素華、胡志誠、胡月虹、胡月珍、胡月琪、胡辰銘、胡芝 瑜、胡蘇敏、胡秀鑾、李水文、胡秀寶、胡嘉云、胡裕金、 胡鴻讚、胡鴻祥、胡灝金、胡暐金、胡聖婉、胡鼎金、胡毓 政、胡江鳳嬌、胡文章、胡毓棟、胡月娥、胡吳秋子、歐徐 貴嬌、卓雪蘭、歐德健、歐德鋒、歐美芳、歐道孔、鄭歐玉 英、歐秀鳳、歐秀真、歐瑞香、歐紀汝、歐阿中、莊義輝、 莊崧季、黃清枳、黃宇嘉、黃嘉誌、黃英、黃琴、王水任、 王海東、王英尹、羅歐甘妹、柳錦星、張柳穆連、許胡穆貴 、張柳穆花、柳穆珍、胡穆美、柳穆綉、柳穆碧、江扲桃、 胡毓斌、黃啟翔、黃啟駿、黃啟豪、胡惠娥、胡玉桂、胡佳 瑩、胡冠慈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有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 訟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胡雲金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98年1 月8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被告胡江鳳嬌、胡文章、胡毓棟、以及胡月娥共4 人,有除 戶謄本、戶籍謄本以及繼承系統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四第8 至20頁),並經原告於98年6 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參照本院卷四第5 頁反面 )。
㈡、胡慶金於訴訟繫屬後之98年7 月2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 江扲桃、胡毓斌、黃啟翔、黃啟駿、黃啟豪、胡惠娥、胡玉 桂、胡佳瑩以及胡冠慈共9 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以及 繼承系統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310 至324 頁) ,並經原告於99年5 月2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參照本院卷四第307 頁反面)。㈢、胡順招於訴訟繫屬後之98年12月3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 柳錦星、張柳穆連、許胡穆貴、張柳穆花、柳穆珍、胡穆美 、柳穆綉以及柳穆碧共8 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以及繼 承系統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80 至292 頁), 並經原告於99年4 月1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參照本院卷四第271 頁反面)。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坐落於桃園縣楊梅市○○段95地號以及95-2地號土地(以 下簡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原 因,兩造又無不分割之協議,且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繁多,若 依人數及其所有之持分加以分割後之土地面積即可能因過於 狹小而無法使用,對土地利用及土地之經濟價值毫無助益, 是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案如本院卷四第 200 頁所示之實測圖。
㈡、其次,同段95-2地號土地上之房屋,原告已得所有權人即被 告胡鴻讚、胡裕金、胡秀寶、胡嘉云以及訴外人胡佑金之同 意拆除。
㈢、再者,原告對於被告張靜茹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卷四第260 頁)無意見。
㈣、綜上所述,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
1.被告柳錦星、張柳穆蓮、許胡穆貴、張柳穆花、柳穆珍、胡 穆美、柳穆綉、柳穆碧、張有恆張靜蓮張靜蓉張靜茹張詩玄胡榕家彭陳松妹等15人應就被繼承人胡阿奎所 有,坐落楊梅鎮○○段95地號土地,應有權利持分192 分之 27及楊梅鎮○○段95之2 地號土地,應有權利持分192 分之 27共同辦理繼承登記。
2.被告胡毓治胡巫安胡毓秋胡仁金胡定綸陳胡瑞銖



蕭胡寶銖胡愛銖胡鴻麟胡玉鳳楊聯琦楊美惠楊智惠楊玉珍胡春紅等15人應就被繼承人胡阿能所有、 坐落楊梅鎮○○段95地號土地,應有權利持分192 分之3 及 楊梅鎮○○段95之2 地號土地,應有權利持分192 分之3 共 同辦理繼承登記。
3.被告黃呈祥張黃勤英張黃秀英、籃黃金英、黃碧華、黃 秀貞、黃呈美黃呈章黃釋毅黃秀琴黃秀梅黃秀鶯 等12人,應就被繼承人胡姜叁所有坐落楊梅鎮○○段95地號 土地,應有權利持分192 分之6 ,及楊梅鎮○○段192 分之 6 及楊梅鎮○○段95之2 地號土地,應有權利持分192 分之 6 ,共同辦理繼承登記。
4.被告胡魏玉葉胡唐仙胡唐運胡水木胡唐狀胡毓庚胡毓博胡孝如胡金珠胡莊爕妹胡苡任胡毓增胡毓東葉胡茂英羅胡秀英胡若筠胡邱彩雲胡毓豊胡毓祿胡洋富胡毓在胡秀蓮胡玉華胡秀霞、胡 循金、劉世棚劉威廷、劉峪、劉靜錞劉心平劉定富范劉菊枝沈劉梅櫻彭劉秀英劉秀珍陳劉秀蓮、劉宜 艷、朱胡春妹胡梁阿糖胡欣緣胡靜芳胡毓枝、胡淑 華、胡美芬胡寶玉胡水金胡邱登妹胡閔翔胡毓峰胡永濬葉家柔胡寶珠胡秀蘭、胡明華、胡明琪、胡 連金、胡串金、謝佳芸、謝阿寶、李水祥、李銀、邱胡阿向 、李胡春子、胡瓊文、胡張叁、胡天金、胡碧光、李胡英妹 、胡秀琴、劉保妹、胡澄金、胡耀金、邱胡蘭妹、胡嘉玲、 胡鄭有妹、胡張六妹、胡毓鍾、胡毓霖、賴宗麟、賴柏丞、 賴玉茹、賴佩苓、胡春燕、胡琬偵、胡牆金、胡勇金、胡圍 金、胡孟煌、劉李琴、劉文宏、張文旺、張明志、張明敏、 張明媛、葉劉玉蓮、劉玉森、劉兆青、劉兆櫻、劉兆芳、劉 邦富、劉興歡、劉興喜、傅豐垣、傅墩垣、傅全垣、傅枋垣 、傅興垣、傅淑媛、傅淑貞、傅淑惠、傅淑美、黃劉錢妹、 張劉賢妹、邊耀宗、邊耀勇、邊毓敏、陳宥廷、陳忠治、陳 忠安、陳睿淵、陳忠莉、陳忠華、陳忠仁、陳忠芬、陳忠文 、吳好妹、黃國泰、黃馨瑩、黃姮瑄、黃亦真、黃亦芸、黃 銀電、羅秀蘭、黃國銘、黃文奇、黃琪惠、黃銀滿、謝黃足 妹、黃嵐君、李水文、胡江鳳嬌、胡文章、胡毓棟、胡月娥 、歐徐貴嬌、卓雪蘭、歐德健、歐德鋒、歐美芳、歐道孔、 鄭歐玉英、歐秀鳳、歐秀真、歐瑞香、歐紀汝、歐阿中、莊 義輝、莊崧季、黃清枳、黃宇嘉、黃嘉誌、黃英、黃琴、王 水任、王海東、王英尹、羅歐甘妹、江扲桃、胡毓斌、黃啟 翔、黃啟駿、黃啟豪、胡惠娥、胡玉桂、胡佳瑩以及胡冠慈 等176 人應就被繼承人胡宗基所有,坐落楊梅鎮○○段95地



號土地,應有權利持分192 分之6 ,及楊梅鎮○○段95之2 地號土地,應有權利持分192 分之6 辦理繼承登記。 5.被告胡華金、胡秀春、胡坤榮、胡坤誌、胡素華、胡志誠、 胡月虹、胡月珍、胡月琪、胡辰銘、胡芝瑜、胡蘇敏、胡秀 鑾、胡吳秋子等14人應就被繼承人胡東基所有,坐落楊梅鎮 ○○段95地號土地,應有權利持分192 分之6 及楊梅鎮○○ 段95之2 地號土地,應有權利持分192 分之6 辦理繼承登記 。
6.請將兩造共有坐落楊梅鎮○○段95地號,地目建、面積0.2 761公頃之土地准予分割,分割位置及面積如實測圖所示。 7.請將兩造共有坐落楊梅鎮○○段95-2地號,地目建、面積 0.2499公頃之土地准予分割,分割位置及面積如實測圖所 示。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胡仁金胡鴻麟黃呈祥張黃秀英黃秀貞胡唐仙 、胡澄金、胡牆金、歐秀真、歐紀汝、黃宇嘉、王水任、王 海東、王英尹、張呈祥、胡榕家彭陳松妹以及陳忠芬表示 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㈡、被告胡裕金不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並提出如卷四第144 頁 之分割方案。同段95地號上之建物為胡裕金之房子。並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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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