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8年度,827號
TYDV,98,婚,827,2010123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婚字第827號
原   告 李宏榮
被   告 李華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以:原告於民國92年4 月29日與被告結婚,被告於 94年7 月間某日,至台北工作,認識陳弘隆並同居,致兩造 婚姻破裂,被告並於94年11月3 日向警自首假結婚,遭判刑 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95年9 月間某日遭驅逐出境,以後 一直沒有被告之消息,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請 求判決離婚,並聲明被告應與原告離婚。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其配偶之情,並提出中國大陸公證書 等為證。然查:原告與被告係假結婚之情,業經被告於本院 95年度壢簡字第586 號偽造文書案件警訊、偵查、審理中供 陳不諱,原告及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及4 月,原告 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417 號刑事判決駁 回上訴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刑事卷證查核屬實,是兩 造應無結婚之意思,兩造之婚姻即不成立,原告則無從主張 離婚,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兩造之婚姻不成立,進而,原告請求判決離婚, 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