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親字第159號
原 告 戴雲光
戴源明
戴源文
戴源興
戴鳳嬌
戴鳳珍
戴鳳琴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被 告 王興橋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因鑑定報告鑑定事項有誤,本院將依職權函查,待查覆後擇日定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