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7年度,159號
TYDV,97,親,159,2010122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親字第159號
原   告 戴雲光
      戴源明
      戴源文
      戴源興
      戴鳳嬌
      戴鳳珍
      戴鳳琴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被   告 王興橋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複 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因鑑定報告鑑定事項有誤,本院將依職權函查,待查覆後擇日定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