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志偉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連擎堯
郭文吉
林京諺
陳宏濡
凃翌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曾志偉、郭文吉、林京諺、陳宏濡、凃翌泉部分及被告連擎堯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三) 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志偉、郭文吉、林京諺、陳宏濡、凃翌泉等所犯 及被告連擎堯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三) 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 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