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538號
TYDM,99,訴,538,2010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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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武金
      羅盛翔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陳永來律師
被   告 洪祥栢
      姜智湖
      李易翰
      羅英桓
選任辯護人 康英彬律師
被   告 王育健
      吳智傑
      吳文桂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李宗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60
1 號、第1624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武金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之印文、公印文及附表四編號1 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羅盛翔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之印文、公印文及附表四編號1 至8 所示之物均沒收。洪祥栢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之印文、公印文及附表四編號1 至23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姜智湖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3 、4 、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 、3 、4 、附表二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 、3 、4 、附表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附表三編號2 至4 所示之印文、公印文及附表四編號1 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易翰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 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如附表三編號1 至2 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編號1 至8所 示之物均沒收。
羅英桓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編號1 至8 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育健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4 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三編號3 至4 所示之印文、公印文及附表四編號1 至8 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智傑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4 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三編號3 至4 所示之印文、公印文及附表四編號1 至8 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文桂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沒收部分如附表二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編號6 至23所示應沒收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鄧武金羅盛翔洪祥栢姜智湖李易翰王育健、羅英 桓、吳智傑張賢光張賢光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與 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僭行公務員行使其職權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 意聯絡,自民國99年1 月起,共組橫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之詐騙集團,由鄧武金將車手羅盛翔洪祥栢之聯絡電話, 提供予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再以 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書記官等司法人員名義,向如附表一所 示之被害人佯稱涉嫌刑事案件,須至金融機構提領款項交由 司法人員監管,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 人陷於錯誤,大陸地區詐騙集團再提供如附表一所示遭詐騙 被害人資料予羅盛翔洪祥栢,由洪祥栢張賢光羅英桓李易翰姜智湖王育健吳智傑等人先至便利超商接收 傳真之偽造司法文件,再由其指派之人在偽造之司法文件上 蓋上偽造公印文而偽造公文書,並於向被害人收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時,將偽造之公文書交付被害人而行使之。得手 後,以鄧武金為首之車手集團可分得款項之20% ,羅盛翔可 分得0.03% ,其餘款項由鄧武金決定其餘車手可得之贓款, 各可分得0.2%至0.3%不等之現金,至油錢及其他實施詐欺犯 罪所需之費用則由車手與羅盛翔結算,其總計詐得新臺幣( 下同)245 萬8,000 元,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 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公信力 。




二、鄧武金吳文桂洪祥栢姜智湖與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利益所有犯意聯絡,於99年3 月起,先由鄧武金、吳 文桂收購金融帳戶資料,再將其收購金融帳戶戶號提供予大 陸之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洪祥栢姜智湖到貨運行收取金 融帳戶資料,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 人佯稱退稅、在拍賣網站刊登標售商品之訊息、網購誤設為 分期付款,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 錯誤,依詐欺集團指示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後,再由大陸詐 欺集團成員以簡訊、電話指示洪祥栢姜智湖持該金融帳戶 之提款卡領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得手後之款項,扣除鄧武 金、吳文桂提供帳戶資料應得款項後,吳文桂分得0.2%,鄧 武金、洪祥栢姜智湖自行分配0.8%,餘款則由洪祥栢或姜 智湖匯往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其總計詐騙金額149 萬 8,600 元。嗣警方於99年4 月28日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 分別在洪祥栢於新竹縣建興路段201 巷117 號501 室之住處 、姜智湖於新竹縣鳳坑村3 鄰坑子口599 之1 號之住處、羅 盛翔於新竹縣湖口鄉○○街13之1 棟1 樓2 室之住處、羅英 桓於桃園縣楊梅鎮○○路○ 段196 巷200 弄121 號之住處、 吳文桂於新竹縣竹北市○○路16巷26號3 樓之住處、鄧武金 於新竹縣新豐鄉○○路○段157 巷39號之住處、王育健於桃 園縣新屋鄉深坑村1 鄰4 之2 號之住處等處執行搜索,扣得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查,本件被告鄧武金羅盛翔洪祥栢姜智湖李易翰羅英桓王育健吳智傑、吳文 桂被訴詐欺等案件,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經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 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 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 ,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鄧武金羅盛翔洪祥栢姜智湖李易翰、王育 健、羅英桓吳智傑吳文桂對於上揭犯罪事實皆坦承不諱 ,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復



有如附表四之物扣案可稽。堪認被告等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 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者,行為人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鄭少睿雖僅分擔犯罪行為之部分,仍應對於詐欺集 團之犯罪有所預見之部分共同負責。再按所謂文書,乃以 文字或符號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續性,以為法律上 或社會生活上重要事項之證明者而言,故不論係影本或原 本,若有上述文書之性質,均屬文書之範疇;刑法上所稱 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若由形式上觀 察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 之事項所製作,即使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 不存在或該文書所載之內容並非該管公務員職務上所管轄 ,惟社會上一般人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其為真正之危險時 ,仍難謂其非公文書。而刑法上所稱之公印或公印文,係 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印及 其印文(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904號、69年台上字第693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公印文之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 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 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 上字第315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由詐欺集團成員所 出示之文件,係冒用公署名義所為之文書,依上揭說明仍 屬公文書,文件上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因係表示公務機關之印信, 自屬公印文。
(二) 核被告鄧武金羅盛翔洪祥栢姜智湖李易翰、羅英 桓、王育健吳智傑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 第158 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及該詐騙集團成員在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公文書上偽 造公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文 書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雖記載起訴法條另有刑法 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惟於犯罪事實 部分並未記載被告等人有何偽造特種文書之事實,此部分 顯係贅載,並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二99年12 月9 日審判筆錄第3 頁),附此敘明。被告鄧武金羅盛翔



洪祥栢李易翰羅英桓張賢光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被告鄧武金羅盛翔洪祥栢李易翰姜智湖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犯行;被告鄧武金羅盛翔洪祥栢王育健姜智湖吳智傑就如附表一編 號3 所示之犯行;被告鄧武金羅盛翔洪祥栢姜智湖王育健吳智傑就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犯行,有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等人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第158 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 條、第21 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被告鄧武金羅盛翔洪祥栢姜智湖李易翰王育健吳智傑所犯上開行使偽造公 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 被告鄧武金吳文桂洪祥栢姜智湖就如附表二編號1 至88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被告鄧武金吳文桂洪祥栢姜智湖與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 為分擔,均共同正犯。被告鄧武金吳文桂洪祥栢及姜 智湖所犯上開8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四)爰審酌被告等人均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而 組成詐欺集團,施用詐術以為滿足彼等不法所有意圖,因 此所造成財產損害及主觀惡性均應予嚴厲之非難,且受害 之人數眾多,金額甚鉅,並分別參酌被告各加入該詐欺集 團之時間長短及角色分工,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被告李易翰羅英桓羅盛翔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部分 ,已與被害人江錦樟達成和解,被告羅盛翔李易翰就附 表一編號2 所示部分、已與葉智枝達成和解,兼衡被告等 人之品行、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就除被告羅英桓外之其餘被告定應執行之刑 ,另就被告吳文桂上開各罪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 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公文書,業經被告及其共犯持向被害 人行使,已非被告及其共犯所有,固無從宣告沒收。惟如 附表三所示文書上之公印文、印文共5枚,均應依刑法第2 19條規定,於事實欄一部分之犯行宣告沒收。 (二)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8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 件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 至23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用 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分別於事 實欄一、二部分之犯行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四24 至33、35至59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行有關,又非違 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 如附表四編號34所示之被告因詐欺所得58,000元,應發還 被害人,爰不予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158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1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浩庭、蔡鴻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8 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時 間│行為人 │被害人│匯款金額│ 詐 騙 方 法 │ 證 據 │ 主 文 │
│號│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1 │99年2 │鄧武金、│江錦樟│125萬元 │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 證人江錦樟於警詢中之證述(99年度偵字第 │鄧武金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羅盛翔、│ │ │99年2 月4 日上午,以電話向江錦樟洋稱其銀│ 16242號卷四第143至143頁背面) │足已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洪祥栢、│ │ │行帳戶涉及刑事案件,需提領帳戶內之現金交│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三│
│ │ │李易翰、│ │ │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書記官監管,致江錦樟陷│2. 案件指證「涉案人」照片(99年度偵字第 │編號一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
│ │ │羅英桓、│ │ │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前往臺北縣新│ 16242號卷四第144頁)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張賢光( │ │ │店市○○路2 號合作金庫銀行提領65萬元及附│ │ │
│ │ │張賢光另│ │ │近之彰化銀行提領60萬元後,於其位於臺北縣│3. 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承租人: │羅盛翔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由檢察官│ │ │新店市○○路○段425 巷3 之2 號之住家附近│ 羅英桓、保證人:張賢光、租賃車車號: │足已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偵辦中) │ │ │,將上開款項交由自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書記│ 5665-TT 、日期:99年2 月4 日)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附表三│
│ │ │ │ │ │官之李易翰,由李易翰交付偽造之「臺灣臺北│ (99年度偵字第11601號卷一第218頁) │編號一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
│ │ │ │ │ │地方法院監管科」收據之公文書予江錦樟而行│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使之,足生損害於江錦樟及臺灣臺北地方 │4.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425 被害人江錦樟 │ │
│ │ │ │ │ │法院執行職務之正確性。 │ 家巷口照片(99年度偵字第11601 號卷四第 │洪祥栢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 │ 177 頁) │足已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一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
│ │ │ │ │ │ │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李易翰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 │ │足已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一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
│ │ │ │ │ │ │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羅英桓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 │ │足已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三編號│
│ │ │ │ │ │ │ │一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編號│
│ │ │ │ │ │ │ │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 │99年3 │鄧武金、│葉智枝│20萬元 │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1. 證人葉智枝於警詢中之證述(99年度偵字第 │鄧武金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月1日 │羅盛翔、│ │ │3 月1 日上午9 時許,以電話向葉智枝自稱係│ 16242號卷四第145至147頁)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洪祥栢、│ │ │「陳榮發」檢察官,並稱業智枝因個人資料外│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附表三│
│ │ │李易翰 │ │ │洩遭人在玉山銀行冒用開戶,該帳戶涉及刑事│2. 指認監視錄影畫面(99年度偵字第16242 號 │編號二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
│ │ │姜智湖 │ │ │案件,需交付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印章監管,│ 卷四第148頁)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致業智枝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3 │ │ │




│ │ │ │ │ │時,交付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局存摺│3. 99年3 月1 日洪祥栢與不知名同夥、被害人 │羅盛翔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提款卡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款卡予自稱「│ 於臺北縣蘆洲市○○路230 號附近及同路段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陳榮發」檢察官指派之李易翰李易翰即交付│ 271 號7-11超商內之跟監照片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附表三│
│ │ │ │ │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據之公│ (99年度偵字第11601號卷一第140至144頁)│編號二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
│ │ │ │ │ │文書予業智枝而行使之,因上開2 帳戶均遭盜│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領10萬元後,業智枝始知受騙。 │ │ │
│ │ │ │ │ │ │ │洪祥栢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二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
│ │ │ │ │ │ │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李易翰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二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
│ │ │ │ │ │ │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姜智湖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二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
│ │ │ │ │ │ │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3 │99年3 │鄧武金、│嚴寶珠│52萬元 │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1. 證人顏寶珠於警詢中之證述(99年度偵字第 │鄧武金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月5日 │羅盛翔、│ │ │3月5日上午10時許,以電話向顏寶珠自稱「陳│ 11601 號卷三第60頁背面至61頁背面)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洪祥栢、│ │ │志強」,詢問顏寶珠於何金融機構設有帳戶,│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三│
│ │ │王育健、│ │ │佯稱其帳戶為問題帳戶需接受調查,並與嚴寶│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99年度偵 │編號三所示之印文、公印文及│
│ │ │姜智湖、│ │ │珠約在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32巷口見面,│ 字第11601 號卷三第59、62頁) │附表四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
│ │ │吳智傑 │ │ │再由假冒書記官之王育健向顏寶珠出示並交付│ │沒收。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證處」之偽造司│3.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 │ │
│ │ │ │ │ │法文件,致顏寶珠陷於錯誤,交付其合作金庫│ 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 │羅盛翔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南勢角分行(帳戶:000- 0000000000000 ) │ 類案件紀錄表(99年度偵字第11601 號卷三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之存摺及郵局(帳戶:000- 00000000000001 │ 第60、63背面、66頁)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附表三│
│ │ │ │ │ │)之金融卡、被害人身分證、印章,並告知其│ │編號三所示之印文、公印文及│
│ │ │ │ │ │上開帳戶金融卡密碼,顏寶珠於99年3 月12日│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公證處」偽造文 │附表四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
│ │ │ │ │ │收到一封信件內含其交付與「陳志強」之合作│ 件(99年度偵字第11601 號卷三第64頁) │沒收。 │
│ │ │ │ │ │金庫帳戶存摺、印章及身分證後,至合作金庫│ │ │
│ │ │ │ │ │及郵局補登存摺後發現其上開合作金庫帳戶遭│5. 合作金庫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洪祥栢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盜領32萬元、郵局帳戶遭盜領20萬元,始知受│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9年度偵字第11601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騙。 │ 號卷三第65頁)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三所示之印文、公印文及│
│ │ │ │ │ │ │6. 土城清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1 存 │附表四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
│ │ │ │ │ │ │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99年度偵字第11601 號 │沒收。 │
│ │ │ │ │ │ │ 卷三第65頁背面) │ │
│ │ │ │ │ │ │ │王育健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 │7. 顏寶珠合庫帳戶於99年3 月5 日下午2時 合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附表三│
│ │ │ │ │ │ │ 作金庫銀行古亭分行臨櫃領款之監視錄影畫 │編號三所示之印文、公印文及│
│ │ │ │ │ │ │ 面(99年度偵字第11601 號卷三第55頁) │附表四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
│ │ │ │ │ │ │ │沒收。 │
│ │ │ │ │ │ │8. 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取款日期:99 年3 │ │
│ │ │ │ │ │ │ 月5 日、取款金額:32萬元)(99 年 度偵 │姜智湖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 │ 字第11601 號卷三第56頁)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附表三│
│ │ │ │ │ │ │9. 99年3 月8 日12時50分彰化銀行埔心分行監 │編號三所示之印文、公印文及│
│ │ │ │ │ │ │ 視錄影畫面(99年度偵字第11601 號卷三第 │附表四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
│ │ │ │ │ │ │ 57頁) │沒收。 │
│ │ │ │ │ │ │ │ │
│ │ │ │ │ │ │10.嚴寶珠土城清水郵局帳戶於99年3 月5日12 │吳智傑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 │ 時55分許在臺灣中小企銀中和分行遭提領之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 │ 監視錄影畫面(99年度偵字第11601 號卷一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附表三│
│ │ │ │ │ │ │ 第21頁) │編號三所示之印文、公印文及│
│ │ │ │ │ │ │ │附表四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
│ │ │ │ │ │ │11.嚴寶珠土城清水郵局帳戶於99年3 月6日0時 │沒收。 │
│ │ │ │ │ │ │ 50分許在新竹建中郵局遭提領之監視錄影畫 │ │
│ │ │ │ │ │ │ 面(99年度偵字第11601 號卷一第22頁) │ │
├─┼───┼────┼───┼────┼────────────────────┼─────────────────────┼─────────────┤
│4 │99年3 │鄧武金、│溫林美│48萬8, │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99年│1. 證人溫林美雲於警詢中之證述(99年度偵字 │鄧武金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月9日 │羅盛翔、│雲 │000元 │3 月9 日上午9 時45分許,以電話向溫林美雲│ 第11601 號卷三第81至87頁)、(99年度偵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洪祥栢、│ │ │自稱王警官,佯稱其金融帳戶涉犯洗錢案件為│ 字第11601 號卷四第95至96頁)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三│
│ │ │王育健、│ │ │由,要求提領其所有土城市農會帳戶內之款項│ │編號四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
│ │ │姜智湖、│ │ │,否則金融帳戶將遭凍結,並稱會有一名「林│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吳智傑 │ │ │達」檢察官打電話幫其處理此案件,復由某姓│2. 99年3 月9 日下午2 時41分許於臺北縣土城 │ │
│ │ │ │ │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林達」檢│ 市○○路○段70號7-11超商接收傳真之監視 │羅盛翔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察官撥打電話向溫林美雲佯稱欲保護其財產,│ 錄影畫面(99年度偵字第11601 號卷三第77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提領之款項需交付與「王警官」,並會派專人│ 頁)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附表三│
│ │ │ │ │ │至其住處取款,溫林美雲遂依其等指示於同日│ │編號四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
│ │ │ │ │ │下午2 時許,至土城市頂埔農會臨櫃提領現金│3. 99年3 月10日10時58分許於新竹市建中郵局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48 萬8,000元,再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之監視錄影畫面(99年度偵字第11601 號卷 │ │




│ │ │ │ │ │集團成員自稱「王警官」,以電話指示溫林美│ 三第78頁) │洪祥栢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雲需將所提領之款項至住家樓下巷口,交付予│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王警官」指派之人,致溫林美雲陷於錯誤,│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附表三│
│ │ │ │ │ │遂依其指示將所提領之款項,於同日下午2 時│ │編號四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
│ │ │ │ │ │40 分 許在住家附近某巷口交付王育健,王育│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健並將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據之公│ │ │
│ │ │ │ │ │文書交予溫林美雲收執而行使之。 │ │王育健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四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
│ │ │ │ │ │ │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姜智湖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四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
│ │ │ │ │ │ │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吳智傑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附表三│
│ │ │ │ │ │ │ │編號四所示之公印文及附表四│
│ │ │ │ │ │ │ │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
附表二
┌─┬───┬───┬────┬──────────┬────────┬─────────────────────┬───────────────┐
│編│犯 罪 │被害人│匯款金額│ 詐騙方法 │供犯罪用金融帳戶│ 證 據 │ 主 文 │
│號│時 間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
│1 │99年4 │蔡昆哲│10,000元│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戶名:楊崇仁、分│1. 證人蔡昆哲於警詢中之證述(99年度偵字第 │鄧武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月12日│ │ │佯稱欲拍賣GUCCI 戒指│行:陽信商業銀行│ 11601 號卷二第20背至21頁)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21時許│ │ │,被害人在桃園縣桃園│嘉義分行、帳戶:│ │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 │ │ │市○○街家中上網於該│000-00000000000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查詢(99年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拍賣商品網頁下標得標│ │ 度偵字第11601 號卷二第24頁) │ │
│ │ │ │ │後,要求被害人需先匯│ │ │吳文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款至指定帳戶內,使被│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案紀錄表(99年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其│ │ 度偵字第11601 號卷二第18頁)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指示於99年4 月12 日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編│
│ │ │ │ │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 │4.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 │號六至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路ATM 轉帳至其指定之│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 │
│ │ │ │ │帳戶內。 │ │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洪祥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11601號卷二第20、23、23背│,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頁) │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 │ │ │ │ │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5. 得標商品圖片(99年度偵字第11601 號卷二 │ │
│ │ │ │ │ │ │ 第24頁背面) │姜智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 │ │ │ │ │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 │99年4 │陳莉莉│14,300元│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戶名:楊崇仁、分│1. 證人陳莉莉於警詢中之證述(99年度偵字第 │鄧武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月13日│ │ │佯稱欲拍賣LV皮包,被│行:陽信商業銀行│ 16242號卷二第246至247頁)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害人在台南市○○路 │嘉義分行、帳戶:│ │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 │ │ │232 巷78號家中上網於│000-000000000000│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99年度偵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該拍賣商品網頁下標得│ │ 字第11601 號卷二第30頁) │ │
│ │ │ │ │標後,要求被害人需先│ │ │吳文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使│ │3. 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鯤鯓派出所陳報單、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登記表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其指示於99年4 月13 │ │ (99年度偵字第11601 號卷二第31、33、34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編│
│ │ │ │ │日轉帳至其指定之帳戶│ │ 頁) │號六至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內。 │ │ │ │
│ │ │ │ │ │ │ │洪祥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 │ │ │ │ │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姜智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 │ │ │ │ │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99年4 │曹靜芳│14,080元│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戶名:陳啟文、分│1. 證人曹靜方於警詢中之證述(99年度偵字第 │鄧武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月7 日│ │ │以帳號juk982佯稱欲拍│行:土地銀行三民│ 11601 號卷二第4 至5 頁)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12時49│ │ │賣手機(I PHONE.3GS │分行、帳戶:005-│ │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分許 │ │ │),被害人於該拍賣商│0000000000000000│2. 安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99年度偵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品網頁下標得標後,要│ │ 字第11601 號卷二第3 頁背面) │ │
│ │ │ │ │求被害人需先匯款至指│ │ │吳文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定帳戶內,使被害人陷│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99年度偵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 │ 字第11601 號卷二第2 頁)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99年4 月7 日12時49分│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編│
│ │ │ │ │許至安泰商業銀行ATM │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 │號六至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轉帳至其指定之帳戶內│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 │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 │洪祥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 │ │ 紀錄表(99年度偵字第11601 號卷二第6 至7│,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頁) │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 │ │ │ │ │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5. YAHOO !奇摩拍賣得標信(99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1601 號卷二第8 至9 頁) │姜智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6. MSN 對話紀錄(99年度偵字第11601 號卷二 │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 │ │ │ │ │ 第5 、9 頁背面)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 │99年4 │葉燕妮│41,000元│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戶名:陳啟文、分│1. 證人葉燕妮於警詢中之證述(99年度偵字第 │鄧武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月7 日│ │ │以帳號baby930417佯稱│行:土地銀行三民│ 11601 號卷二第11背至12頁)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欲拍賣重型機車,被害│分行、帳戶:005-│ │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 │ │ │人於該拍賣商品網頁下│0000000000000000│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99年度偵字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標得標後,要求被害人│ │ 第11601 號卷二第14頁背) │ │
│ │ │ │ │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 │吳文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遂依其指示於99年4 月│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7 日至臺灣中小企業銀│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編│
│ │ │ │ │行臨櫃匯款至其指定之│ │ (99年度偵字第11601號卷二第11、14頁) │號六至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帳戶內。 │ │ │ │
│ │ │ │ │ │ │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99年度偵 │洪祥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 │ │ 字第11601 號卷二第13頁)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 │ │ │ │ │5. YAHOO !奇摩拍賣得標信及買賣留言版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99年度偵字第11601號卷二第15至17頁) │ │
│ │ │ │ │ │ │ │姜智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 │ │ │ │ │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 │99年4 │簡緯宇│14,500元│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戶名:謝小鳳、分│1. 證人簡緯宇於警詢中之證述(99年度偵 │鄧武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月13日│ │ │佯稱欲拍賣高速公路回│行:中華郵政股份│ 字第16242號卷二第272至273頁)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20時33│ │ │數票,被害人在新竹縣│有限公司、帳戶:│ │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分許 │ │ │竹北市○○○街○段 │000-000000000000│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99年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168 號10樓住家內上網│87 │ 度偵字第11601 號卷三第131 頁) │ │
│ │ │ │ │於該拍賣商品網頁下標│ │ │吳文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得標後,要求被害人需│ │3.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內,│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99年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編│
│ │ │ │ │依其指示於99年4 月13│ │ 度偵字第16242號卷二第274至276頁) │號六至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日晚間8 時33分許至萊│ │ │ │
│ │ │ │ │爾富便利超商內設置之│ │ │洪祥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ATM 轉帳至其指定之帳│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戶內。 │ │ │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 │ │ │ │ │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姜智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 │ │ │ │ │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99年4 │顏志誠│29,999元│被害人在高雄縣鳳山區│戶名:謝小鳳、分│1. 證人顏志誠於警詢中之證述(99年度偵字第 │鄧武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月13日│ │ │國富路28號3 樓住家內│行:中華郵政股份│ 11601號卷二第71 背至72頁)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21時10│ │ │接獲一通來電顯示為02│有限公司、帳戶:│ │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四編號六至│
│ │分許 │ │ │-00000000 自稱是韓先│000-000000000000│2. 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張、渣打 │二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生之男子,佯稱被害人│87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張 、安泰商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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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