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祐芷
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律師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669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與
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當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判決如
下:
主 文
章祐芷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偽造之「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附設中壢育幼院捐款捐物專用章」、「總務組長邱顯兆」、「會計邱淑芝」印章、如附表所示各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附設中壢育幼院捐款捐物專用章」、「總務組長邱顯兆」、「會計邱淑芝」印文均沒收。又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未扣案偽造之「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附設中壢育幼院捐款捐物專用章」、「總務組長邱顯兆」、「會計邱淑芝」印章、如附表所示各收據上偽造之「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附設中壢育幼院捐款捐物專用章」、「總務組長邱顯兆」、「會計邱淑芝」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高麗靜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原名私立中壢育 幼院,下稱中壢育幼院)之院長,章祐芷為中壢育幼院之社 工,均為從事社會福利公益之人。緣於民國96年初,章祐芷 在中壢育幼院辦公室內發現有多本空白私立中壢育幼院接受 外界捐款收據簿(下稱系爭空白捐款簿),章祐芷於報告院 長高麗靜後,在院長高麗靜之指示下將該系爭空白捐款簿私 下收存,供為己用。嗣於96年2 月間至96年6 月間,高麗靜 、章祐芷2 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偽造文書 、公益侵占之犯意聯絡,利用渠等身為中壢育幼院院長、社 工之身分,且避免遭人識破犯行,高麗靜指示章祐芷,利用
不知情之人偽刻中壢育幼院「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 會附設中壢育幼院捐款捐物專用章」、「總務組長邱顯兆」 、「會計邱淑芝」之印章(下稱系爭偽造印章),而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如附表所示之人欲捐款予中壢育幼院,而交 付捐款予章祐芷、高麗靜時,在系爭空白捐款簿上填寫如附 表所示捐款人之姓名、捐贈金額等資料,並蓋用系爭偽造印 章於負責人欄、總務主管欄、會計主管欄上,而偽造私立中 壢育幼院接受外界捐款收據之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 示之人、邱顯兆、邱淑芝及中壢育幼院,並將前揭偽造之私 立中壢育幼院接受外界捐款收據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捐款人而 行使之。高麗靜、章祐芷於收受如附表所示之人之捐款後, 並未將捐款交付中壢育幼院之會計、總務,而私下收存,侵 占入己,供為己用。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 分偵查起訴。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章祐芷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判中之自白。 ㈡共同被告高麗靜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中之自白。 ㈢證人陳鵬全、邱淑芝、邱顯兆於檢察官偵訊中之結證。 ㈣證人陳鵬全之陳述狀、捐款收據、扣押之中壢育幼院接受外 界捐款收據簿、大華高中感謝狀、被告章祐芷整理之捐款明 細及支出明細、被告章祐芷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測謊 鑑定書。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就其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願受 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就其共同犯公益侵占罪,願受科 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就其應執行刑部分,願受科刑 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願受緩刑3 年,且於本判決確 定之日起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000元。經查,上 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 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 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五、未扣案偽造之中壢育幼院「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附設中壢育幼院捐款捐物專用章」、「總務組長邱顯兆」、 「會計邱淑芝」之印章,及如附表所示各收據上偽造之「財 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附設中壢育幼院捐款捐物專用 章」、「總務組長邱顯兆」、「會計邱淑芝」印文,俱為偽 造之印章或印文,應依刑法第219 條第1 項宣告沒收。其餘 扣案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均不宣告沒收。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
0 條、第336 條第1 項、第219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 捐款人│ 捐款金額 │ 捐款日期 │收據編號│
│ │ │(新台幣)│(年、月、日)│ │
├──┼────┼─────┼───────┼────┤
│1 │謝玉妹 │2500元 │96.2.9 │4501 │
├──┼────┼─────┼───────┼────┤
│2 │陳毅 │3000元 │96.2.9 │4502 │
├──┼────┼─────┼───────┼────┤
│3 │邱明秀 │3000元 │96.2.9 │4503 │
├──┼────┼─────┼───────┼────┤
│4 │李哲宇 │3000元 │96.2.9 │4504 │
├──┼────┼─────┼───────┼────┤
│5 │李梅香 │1000元 │96.2.9 │4505 │
├──┼────┼─────┼───────┼────┤
│6 │黃金德 │1000元 │96.2.9 │4506 │
├──┼────┼─────┼───────┼────┤
│7 │黃淳鎧 │500元 │96.2.9 │4507 │
├──┼────┼─────┼───────┼────┤
│8 │游婉真 │500元 │96.2.9 │4508 │
├──┼────┼─────┼───────┼────┤
│9 │葉高宏 │3000元 │96.2.9 │4509 │
├──┼────┼─────┼───────┼────┤
│10 │范光彬 │1000元 │96.2.9 │4510 │
├──┼────┼─────┼───────┼────┤
│11 │魏惠雯 │300元 │96.2.9 │4511 │
├──┼────┼─────┼───────┼────┤
│12 │施銳穎 │300元 │96.2.9 │4512 │
├──┼────┼─────┼───────┼────┤
│13 │施龍湖 │3500元 │96.2.9 │4513 │
├──┼────┼─────┼───────┼────┤
│14 │張剛偉 │1000元 │96.2.9 │4514 │
├──┼────┼─────┼───────┼────┤
│15 │劉士良 │1200元 │96.2.9 │4515 │
├──┼────┼─────┼───────┼────┤
│16 │劉月霞 │1000元 │96.2.9 │4516 │
├──┼────┼─────┼───────┼────┤
│17 │許麗雪 │2000元 │96.2.9 │4517 │
├──┼────┼─────┼───────┼────┤
│18 │簡羽婷 │100元 │96.2.9 │4518 │
├──┼────┼─────┼───────┼────┤
│19 │黃慧芳 │100元 │96.2.9 │4519 │
├──┼────┼─────┼───────┼────┤
│20 │彭意婷 │10000元 │96.2.9 │4520 │
├──┼────┼─────┼───────┼────┤
│21 │簡黃麗雪│500元 │96.2.9 │4521 │
├──┼────┼─────┼───────┼────┤
│22 │李蜀康 │1000元 │96.2.9 │4522 │
├──┼────┼─────┼───────┼────┤
│23 │張雪紅 │500元 │96.2.9 │4523 │
├──┼────┼─────┼───────┼────┤
│24 │黃玉珍 │500元 │96.2.9 │4524 │
├──┼────┼─────┼───────┼────┤
│25 │陳淑美 │500元 │96.2.9 │4525 │
├──┼────┼─────┼───────┼────┤
│26 │李佳雯 │500元 │96.2.9 │4526 │
├──┼────┼─────┼───────┼────┤
│27 │周肇珍 │1000元 │96.2.9 │4527 │
├──┼────┼─────┼───────┼────┤
│28 │陳柏成 │500元 │96.2.9 │4528 │
├──┼────┼─────┼───────┼────┤
│29 │宋曉雯 │500元 │96.2.9 │4529 │
├──┼────┼─────┼───────┼────┤
│30 │謝秋文 │500元 │96.2.9 │4530 │
├──┼────┼─────┼───────┼────┤
│31 │胡義沛 │1000元 │96.2.9 │4531 │
├──┼────┼─────┼───────┼────┤
│32 │孫韶南 │100元 │96.2.9 │4532 │
├──┼────┼─────┼───────┼────┤
│33 │朱桂涼 │200元 │96.2.9 │4533 │
├──┼────┼─────┼───────┼────┤
│34 │李非廣 │1000元 │96.2.9 │4534 │
├──┼────┼─────┼───────┼────┤
│35 │李麗芬 │1000元 │96.2.9 │4535 │
├──┼────┼─────┼───────┼────┤
│36 │李啟睿 │1000元 │96.2.9 │4536 │
├──┼────┼─────┼───────┼────┤
│37 │李啟翔 │1000元 │96.2.9 │4537 │
├──┼────┼─────┼───────┼────┤
│38 │李絲萍 │1000元 │96.2.9 │4538 │
├──┼────┼─────┼───────┼────┤
│39 │曹清林 │1000元 │96.2.9 │4539 │
├──┼────┼─────┼───────┼────┤
│40 │曹凱圍 │1000元 │96.2.9 │4540 │
├──┼────┼─────┼───────┼────┤
│41 │曹瑋文 │1000元 │96.2.9 │4541 │
├──┼────┼─────┼───────┼────┤
│42 │謝淑卿 │1000元 │96.2.9 │4542 │
├──┼────┼─────┼───────┼────┤
│43 │劉士雯 │600元 │96.2.9 │4543 │
├──┼────┼─────┼───────┼────┤
│44 │祝永祥 │600元 │96.2.9 │4544 │
├──┼────┼─────┼───────┼────┤
│45 │祝銳穎 │300元 │96.2.9 │4545 │
├──┼────┼─────┼───────┼────┤
│46 │張文玲 │100元 │96.2.9 │4546 │
├──┼────┼─────┼───────┼────┤
│47 │李瑞珍 │1000元 │96.2.9 │4547 │
├──┼────┼─────┼───────┼────┤
│48 │戴麗芳 │1000元 │96.2.9 │4548 │
├──┼────┼─────┼───────┼────┤
│49 │賴珮慈 │500元 │96.3.1 │4351 │
├──┼────┼─────┼───────┼────┤
│50 │豬寶寶 │500元 │96.3.1 │4352 │
├──┼────┼─────┼───────┼────┤
│51 │龔牡丹 │100000元 │96.5.20 │4353、 │
│ │ │ │ │4354、 │
│ │ │ │ │4355 │
├──┼────┼─────┼───────┼────┤
│52 │胡榮治 │1000元 │96.6.1 │4356 │
├──┼────┼─────┼───────┼────┤
│53 │桃園縣私│18689元 │96.6.1 │4357 │
│ │立大華高│ │ │ │
│ │中慈愛社│ │ │ │
├──┼────┼─────┼───────┼────┤
│54 │黃金德 │2000元 │96.6.25 │ │
│ │ │ │ │ │
├──┼────┼─────┼───────┼────┤
│55 │黃淳鎧 │1000元 │96.6.25 │ │
├──┼────┼─────┼───────┼────┤
│56 │游婉真 │1000元 │96.6.25 │ │
├──┼────┼─────┼───────┼────┤
│57 │謝玉妹 │1000元 │96.6.25 │ │
├──┼────┼─────┼───────┼────┤
│58 │江俊昇 │1000元 │96.6.25 │ │
├──┼────┼─────┼───────┼────┤
│59 │吳嬖如 │1000元 │96.6.25 │ │
├──┼────┼─────┼───────┼────┤
│60 │趙家琪 │1000元 │96.6.25 │ │
├──┼────┼─────┼───────┼────┤
│61 │簡黃麗雪│200元 │96.6.25 │ │
├──┼────┼─────┼───────┼────┤
│62 │葉高宏 │2430元 │96.6.25 │ │
├──┼────┼─────┼───────┼────┤
│63 │范光彬 │500元 │96.6.25 │ │
├──┼────┼─────┼───────┼────┤
│64 │周肇珍 │1000元 │96.6.25 │ │
├──┼────┼─────┼───────┼────┤
│65 │羅玉璋 │500元 │96.6.25 │ │
├──┼────┼─────┼───────┼────┤
│66 │游碧珠 │500元 │96.6.25 │ │
├──┼────┼─────┼───────┼────┤
│67 │陳柏成 │1000元 │96.6.25 │ │
├──┼────┼─────┼───────┼────┤
│68 │古葉美娥│300元 │96.6.25 │ │
├──┼────┼─────┼───────┼────┤
│69 │符桂榮 │1000元 │96.6.25 │ │
├──┼────┼─────┼───────┼────┤
│70 │李梅香 │500元 │96.6.25 │ │
├──┼────┼─────┼───────┼────┤
│71 │周雅慧 │1000元 │96.6.25 │ │
├──┼────┼─────┼───────┼────┤
│72 │黃靜瑢 │500元 │96.6.25 │ │
├──┼────┼─────┼───────┼────┤
│73 │孫韶南 │200元 │96.6.25 │ │
├──┼────┼─────┼───────┼────┤
│74 │曹志豪 │2000元 │96.6.25 │ │
├──┼────┼─────┼───────┼────┤
│75 │謝和澄 │1000元 │96.6.25 │ │
├──┼────┼─────┼───────┼────┤
│76 │魏榮曜 │100元 │96.6.25 │ │
├──┼────┼─────┼───────┼────┤
│77 │劉碧珠 │500元 │96.6.25 │ │
├──┼────┼─────┼───────┼────┤
│78 │劉德勝 │500元 │96.6.25 │ │
├──┼────┼─────┼───────┼────┤
│79 │邱萍如 │1000元 │96.6.25 │ │
├──┼────┼─────┼───────┼────┤
│80 │邱明秀 │5000元 │96.6.25 │ │
├──┼────┼─────┼───────┼────┤
│81 │劉士良 │500元 │96.6.25 │ │
├──┼────┼─────┼───────┼────┤
│82 │李陸卿 │2000元 │96.6.25 │ │
├──┼────┼─────┼───────┼────┤
│83 │許麗雪 │2000元 │96.6.25 │ │
├──┼────┼─────┼───────┼────┤
│84 │羅文翰 │500元 │96.6.25 │ │
├──┼────┼─────┼───────┼────┤
│85 │羅宇軒 │500元 │96.6.25 │ │
├──┼────┼─────┼───────┼────┤
│86 │吳麗美 │500元 │96.6.25 │ │
├──┼────┼─────┼───────┼────┤
│87 │邱瓊馨 │500元 │96.6.25 │ │
├──┼────┼─────┼───────┼────┤
│88 │何育淇 │2000元 │96.6.25 │ │
├──┼────┼─────┼───────┼────┤
│89 │游佩倫 │1000元 │96.6.25 │ │
├──┼────┼─────┼───────┼────┤
│90 │鍾欣妤 │300元 │96.6.25 │ │
├──┼────┼─────┼───────┼────┤
│91 │簡羽亭 │100元 │96.6.25 │ │
├──┼────┼─────┼───────┼────┤
│92 │簡羽珊 │100元 │96.6.25 │ │
├──┼────┼─────┼───────┼────┤
│93 │潘柏年 │100元 │96.6.25 │ │
├──┼────┼─────┼───────┼────┤
│94 │陳毅 │1600元 │96.6.25 │ │
├──┼────┼─────┼───────┼────┤
│95 │張文玲 │300元 │96.6.25 │ │
├──┼────┼─────┼───────┼────┤
│96 │李佳雯 │100元 │96.6.25 │ │
├──┼────┼─────┼───────┼────┤
│97 │游淑芳 │1000元 │96.6.25 │ │
├──┼────┼─────┼───────┼────┤
│98 │賴嘉雯 │1000元 │96.6.25 │ │
├──┼────┼─────┼───────┼────┤
│99 │鄭文濱 │1000元 │96.6.25 │ │
├──┼────┼─────┼───────┼────┤
│100 │胡義沛 │1000元 │96.6.25 │ │
├──┼────┼─────┼───────┼────┤
│101 │余靜樺 │500元 │96.6.25 │ │
├──┼────┼─────┼───────┼────┤
│102 │謝家茵 │3000元 │96.6.25 │ │
├──┼────┼─────┼───────┼────┤
│103 │謝珮慈 │500元 │96.6.25 │ │
├──┼────┼─────┼───────┼────┤
│104 │謝秋文 │300元 │96.6.25 │ │
├──┼────┼─────┼───────┼────┤
│105 │蔡佳芬 │1000元 │96.6.25 │ │
├──┼────┼─────┼───────┼────┤
│106 │林懷玉 │1000元 │96.6.25 │ │
├──┼────┼─────┼───────┼────┤
│107 │陳巧芸 │1000元 │96.6.25 │ │
├──┼────┼─────┼───────┼────┤
│108 │徐妤涵 │1000元 │96.6.25 │ │
├──┼────┼─────┼───────┼────┤
│109 │陳晴雲 │500元 │96.6.25 │ │
├──┼────┼─────┼───────┼────┤
│110 │楊悅正 │500元 │96.6.25 │ │
├──┼────┼─────┼───────┼────┤
│111 │余佳昇 │500元 │96.6.25 │ │
├──┼────┼─────┼───────┼────┤
│112 │黃杰 │324元 │96.6.25 │ │
├──┼────┼─────┼───────┼────┤
│113 │莊曜聰 │100元 │96.6.25 │ │
├──┼────┼─────┼───────┼────┤
│114 │詹前永 │500元 │96.6.25 │ │
├──┼────┼─────┼───────┼────┤
│115 │李庭瑜 │1000元 │96.6.25 │ │
├──┼────┼─────┼───────┼────┤
│116 │賴敏芳 │500元 │96.6.25 │ │
├──┼────┼─────┼───────┼────┤
│117 │李麗芬 │1000元 │96.6.25 │ │
├──┼────┼─────┼───────┼────┤
│118 │許家瑜 │1000元 │96.6.25 │ │
├──┼────┼─────┼───────┼────┤
│119 │謝玉玲 │1000元 │96.6.25 │ │
├──┼────┼─────┼───────┼────┤
│120 │邱惠芬 │1000元 │96.6.25 │ │
├──┼────┼─────┼───────┼────┤
│121 │全家福餐│21700元 │96.6.25 │ │
│ │廳、全家│ │ │ │
│ │福餐廳分│ │ │ │
│ │店、大溪│ │ │ │
│ │山水餐廳│ │ │ │
├──┼────┼─────┼───────┼────┤
│122 │陳麗英、│100000元 │96.6.26 │3433 │
│ │賴永正(│ │ │ │
│ │實際捐款│ │ │ │
│ │人為陳鵬│ │ │ │
│ │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