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5214號
TYDM,99,聲,5214,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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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聰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聰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聰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於民國97年9 月23日送監執行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於99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 907943號函暨所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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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