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5195號
TYDM,99,聲,5195,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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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永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永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永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於民國98年10月9 日 起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 99 年12 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 期徒刑2 年2 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100 年6 月26 日,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 正司函附之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 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適法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乃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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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