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5064號
TYDM,99,聲,5064,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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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第822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玖貳公克)及用於包裝前述毒品所用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空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明旭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0年10月 30日以90年度戒偵字第98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實際毛重0.192 公克)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此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聲請 人於90年10月30日以90年度戒偵字第98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 件在卷足證。而被告為警查獲時 ,扣得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1 包(實際毛重 0.192 公克)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89)管檢字第86262 號檢 驗成績書及贓證物品清單在卷為憑。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非 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 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 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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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