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4935號
TYDM,99,聲,4935,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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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祐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捌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究諸被告葉祐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0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觀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2861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揚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9年8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考,稽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洵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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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