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計長榕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39 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計長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計長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於98年8 月3 日送監 執行,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於99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計長榕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 務部矯正司於99年11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763號文核 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6 月30日,惟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 年6 月4 日等情 ,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