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再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郭再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再福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於97年12月25日 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99年11月23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 7719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