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4805號
TYDM,99,聲,4805,2010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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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釆鳳原名張維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采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采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10月 確定,於民國97年8 月17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99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采鳳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於98年2 月27日以98年度聲字第596 號裁定定其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再於98年5 月13日以98年度聲字第 1392 號 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上開 2 案合併執行,受刑人並於97年8 月17日入監服刑等節,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 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字第 0990903850號函暨所附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 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4 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 2 月18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 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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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