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750號
TYDM,99,易,750,201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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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7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建義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3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鄒建義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 告鄒建義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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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