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振洲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95
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范振洲以新臺幣貳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禁止對被害人李古美秀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被告范振洲因犯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 犯罪嫌疑重大,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 定准被告以新臺幣2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依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1條第1 項命被告遵守如主文所示條件。二、又本裁定應以書面為之,並送達於被告及被害人,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4條定有明文;另如主文所示應遵守條件之有效期 間自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訴訟終結時即本案判決確定之日 為止,最長不得逾1 年;被告如有違反者,本院得命羈押, 同法第31條第2 項、第32條亦有明文,附此敘明。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第1 項、第33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