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重附民字,99年度,16號
TYDM,99,審重附民,16,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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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家寶
      林家傳
      林淑華
原告兼上三
人之法定代
理人    林朝根
被   告 謝玉環原名鍾玉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99年度審易字第112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123號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等案 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 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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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