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9年度,1464號
TYDM,99,審易,1464,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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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27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智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智璋於民國97年至99年間任職於詹美玉所經營位於桃園縣 龍潭鄉○○路144 號之「錦龍商號」,擔任司機兼送貨員, 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 ,未繳回所收取之貨款,接續將如附表所示之貨款,變易持 有為所有之意思挪為己用,合計達新臺幣(下同)328,671 元。復承前開侵占犯意,於98年8 月、9 月間,藉送貨之機 會,以多取貨品、短卸貨品、未繳回客戶所退貨品等方式, 接續侵占詹美玉所有之味精、沙茶醬、蕃茄醬、沙拉油等商 品共數十箱(其中約十箱商品已於本件查獲後還給詹美玉) ,並將貨品以市價之半價轉賣與劉邦垚劉邦垚所涉贓物罪 嫌經檢察官另行偵辦),得款約2 萬元供己花用。嗣詹美玉 於98年8 月19日發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智璋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 自白。
㈡告訴人詹美玉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之指訴,證人劉邦垚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㈢付款簽收簿、請款單、被告書寫之自白書及貨物清單各1 份 。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 告前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 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自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一罪即為已足。爰審酌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雙方雖達成和解然迄今尚未履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 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本案主要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未包括被告侵占之味精、沙茶醬、蕃茄醬、沙拉油等數 十箱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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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 │ 侵占時間 │侵占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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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佳安餐廳 │98年6月25日 │ 22,940│
│ │ ├───────┼───────┤
│ │ │98年7月29日 │ 9,175│
│ │ ├───────┼───────┤
│ │ │98年9月1日 │ 15,210│
│ │ ├───────┼───────┤
│ │ │98年9月28日 │ 17,800│
├──┼─────┼───────┼───────┤
│ 2 │全家福餐廳│98年8 月(起訴│ 6,975│




│ │ │書誤載為10月)│ │
│ │ ├───────┼───────┤
│ │ │98年10月 │ 5,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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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石園餐廳 │98年9月 │ 13,023│
│ │ ├───────┼───────┤
│ │ │98年10月 │ 1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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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六福亭餐廳│98年9月 │ 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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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金園餐廳 │98年8月25日 │ 3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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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雙全餐廳 │98年10月21日 │ 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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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橋頭餐廳 │98年7月 │ 16,400│
│ │ ├───────┼───────┤
│ │ │98年8月13日 │ 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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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瑪啡館餐廳│98年9月10日 │ 1,280│
│ │ ├───────┼───────┤
│ │ │98年10月2日 │ 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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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鄉親餐廳 │98年7月12日 │ 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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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寒舍餐廳 │98年8月 │ 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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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五星桔餐廳│98年8月 │ 2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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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鄉野餐廳 │98年10月 │ 5,919│
├──┼─────┼───────┼───────┤
│ 13 │玉蘭餐廳 │98年10月 │ 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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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總計:│ 328,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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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