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交易字第287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姵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
501 號、99年度偵字第149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以:被告莊姵琦於民國99年1 月10日晚上9 時 許,駕駛車牌號碼5283─EA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中壢市 ○○路往中央西路方向行駛,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與中 山路口前欲左轉至中山路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行車管制號 誌正常運作之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 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其對向適有告訴人林 品樺騎乘車牌號碼5HC ─151 號之重型機車駛至,即貿然左 轉,告訴人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 訴人受有雙膝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 條 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刑法第287 條 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 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參,依照 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庭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