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19號
SCDV,99,訴,219,201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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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田智仁
上列上訴人與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間因99年度訴字第219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扣除
上訴人於第一審溢繳之3,300元(第一審以訴訟標的金額800,000
元收取8,700元裁判費),尚欠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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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