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田智仁
上列上訴人與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間因99年度訴字第219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扣除
上訴人於第一審溢繳之3,300元(第一審以訴訟標的金額800,000
元收取8,700元裁判費),尚欠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