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992號
SCDV,99,補,992,2010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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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92號
原   告 楊美蝶
上列原告與被告芎林鄉上山村大矽谷名人山莊管理委員會間因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
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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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