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050號
SCDV,99,補,1050,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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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蔡江發
法定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華蔡徐秀蘭蔡進財林月華林新洲
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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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