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蔡江發
法定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華、蔡徐秀蘭、蔡進財、林月華、林新洲間
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